1、享受优惠地价。外出人员回乡兴办生产性企业用地最低可执行国家最低控制性标准地价。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凡外出人员回乡创业项目月营业额起征点统一调高至2万元,对不足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增值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创业项目,按期纳税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对外出人员回乡创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从2013年至2015,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外出人员回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表等工本费。对初始创业者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外出人员回乡创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外出人员回乡新创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优惠政策减免的,一律按规定减免;对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3、享受金融扶持。凡外出人员因回乡创业需要,在县内各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在所提供资料齐备的前提下,于2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机构信用代码证及开户。外出人员回乡创业申请办理贷款,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于2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外出人员及回乡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县内金融机构为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对其评级授信。县农村信用社要在鼓励外出人员回乡创业就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切实做到:对评级授信返乡农民在授信额度内当天办理贷款,超出授信范围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外出人员回乡创业就业贷款的利率较其他同类贷款利率优惠10%;免费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第一年每天免收1笔转账手续费;省内农村信用社系统现金存取款及转账不收取任何费用,跨行、跨省汇款收费较其他收费优惠20%至60%。
4、享受费用减免。对外出人员回乡创业的,取消工商系统所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对外出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的,工商行政机关一律免收登记费和证照工本费;凡吸纳外出人员就业达企业人数30%的企业,开办或变更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外出人员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建厂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享受财政补贴。对外出人员回乡从事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贷款5万元以内的,按贷款本金5%给予贴息。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帮助申报省、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给予贷款资金3%的贴息补助。在我县产业项目规划范围内且具有一定带动作用和规模的种养殖项目,可优先申报和安排产业项目资金及享受技能培训资金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回乡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各类创业小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可按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行担保贷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优先落实小微企业“三个15万元”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外出人员回乡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优先组织申报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万户小老板工程”等项目扶持资金。
6、享受奖励政策。一是外出人员回乡创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连续3年,企业所得税按地方财政本级所得部分给予10%的奖励。外出人员创办的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连续3年给予奖励,其中:年缴纳增值税10至5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部分奖励10%;年缴纳增值税50至20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部分奖励20%;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所得部分奖励30%。二是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每吸纳1名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是每年在返乡创业就业成绩突出者和抓外出人员创业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享受培训政策。积极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创业人员,免费对其开展创业培训,并且跟踪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办企业招用人员,针对企业需求由人社部门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按照相关政策享受补贴。支农惠农优惠政策及各项农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政策范畴及培训需求,优先考虑外出回乡创业就业人员。对涉农创业项目,提供免费技术指导服务。
8、享受公共服务。一是外出人员在县内创业后,除门诊诊疗外,住院者接诊医院一律优先安排;对回乡创业人员需进行健康体检的,指定县人民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律只收取成本费用。涉及卫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项目,除要求及时办结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压缩规定工作时限的50%提前完成。二是外出人员回乡创业就业后,其子女入学享有与原地学生同等待遇。
9、放宽相关限制。一是外出人员从事农产品加工、贩运和经营商店、旅店、理发店等个体工商业以及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律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5千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万元,其余出资可在3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5万元,其余出资可在3年内缴足。二是实行创业就业试营业制度。外出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经营确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允许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10、享受重点保护。回乡创办注册资金达300万元以上企业的,实行民警与企业挂钩措施,挂牌重点保护,24小时上门服务。
优质服务方面:
1、简化审批程序。回乡人员的创业项目,所有行政审批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推行预约服务、节假日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措施,为外出人员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及时、高效、便捷。特别是县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制、全程代理服务制、工业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制,为回乡创业就业人士营造公开、公平、宽松的办事环境。
2、全程跟踪报务。凡是回乡创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均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度。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一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精心编制创业发展项目,帮助在外人员返乡创业选准选好创业项目。二是县鼓励回乡人员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全县外出人员创业项目档案,定期协调解决返乡创业人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县人社部门要建立回乡人员就业档案,优先推荐工作,积极引导就业;县行政服务中心要负责接受本地在外人员回乡创业工作的业务咨询,全程代理在外人员回乡创业工作的相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县工商部门各分局单独设立外出人员台账,定期回访,及时帮助解决创业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成立交流平台。一是成立外出创业就业人员联谊会,及时总结交流创业成功经验,沟通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贴身服务。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返乡创业者提供免费创业咨询服务。二是提供与本县已有企业的对接平台,促进与本县已有企业进行合作,提供原料加工或是延伸产品生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