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助推“三化”同步战略,努力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幸福”新凤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
县(境)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及贵州省产业政策、属于我县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业种养业100万以上)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包括:
一、高新技术产业,资源精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
二、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清洁能源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产品专营市场建设、农林牧种(养)殖基地建设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四、中药材基地建设及生物医药开发项目;
五、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产品加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设施管理和运行项目;
七、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小水电开发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仓储、物流、酒店等生产性服务业、商业以及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
十、城镇建设及开发项目;
十一、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项目(国家禁止类项目除外)。
第二章 投资形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及其它形式的企业;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企业;
三、租赁、承包、兼并、收购县内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三章 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扶持政策
(一)工业类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用地节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2、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租赁厂房生产2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照工业园区的项目准入要求,经审查即可落户工业园区。
3、对落户有机生态型工业园区、彰教工业园区、凤冈生命产业特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土地扶持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农副产品深加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8万元/亩的价格供地。
(2)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6.5万元/亩供地。
(3)对投资矿产资源类产业项目用地,按照12万元/亩的价格供地。
(4)对投资1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高新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供地。
(5)对以上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企业在15年内(含15年)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原供地价依法收回重新处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按原供地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4、其它:
(1)对现代仓储、物流、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价供地。新建或扩建公益性老年公寓、体育设施、医疗机构、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基准地价供地。
(2)以租用政府修建的标准厂房新办工业项目,且经营年限达10年以上的企业,前两年免交厂房租金,后三年减半收取。
(二)酒店服务业建设项目。
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对投资四星级标准酒店项目,按土地成本价供地,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投资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标准酒店项目,按土地成本收取地价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酒店正式营业并经国家旅游局评定达标后,按所收取地价款的100%奖励投资方。
(三)旅游项目。
1、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益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的70%给予投资者奖励,投资额达到该项目2/3以上的,允许在有效期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2、旅游休闲度假区(村)建设项目在土地政策上享受工业园区同等待遇,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区内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和其它支出。
3、利用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农业用地兴办观光农业和生态旅游,可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
(四)农业项目。
1、农产品基地建设流转用地5年以上,且一次性流转土地300亩以上的,按2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鸡鸭鹅养殖达3000羽、猪牛羊养殖达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项目,县财政按养殖场建设标准一次性予以每平方米150元的专项建设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特色水产养殖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3、以上项目补贴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为准,补贴形式含项目资金或物资补助。
二、税收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县一律兑现。
(二)在我县投资新办规模工业、加工业企业,从投产之年起,县政府第1-2年对投资企业按所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给予扶持,第3-5年按所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0%给予扶持。
(三)在工业园区新办的规模工业、加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第(一) 、(二)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第1-3年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80%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给予扶持;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扶持;
3、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1.5亿元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
4、年销售收入1.5亿元(含)-2亿元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给予扶持;
5、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0%给予扶持;
(四)对在我县投资的资源消耗型产业项目,不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五)县外客商独资、合资、合作新办旅游开发企业和开发旅游景点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第1-3年按其所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
(六)在县规划区域投资建设的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对酒店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相当于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50%、30%、20%(即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酒店业发展。在中心城区新建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场馆,参照本条款执行。
(七)专业市场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项目、占地50亩以上的物流项目,建成后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营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
(八)财政扶持程序。所有纳税对象必须依法照章纳税,财政扶持按照“先征收、后扶持”的原则进行。所有财政扶持均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上述财政扶持资金所得企业要就地发展,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符合以上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每一纳税年度的次年60日内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县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再予以兑现。
三、投资扶持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认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二)对企业长期固定解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经县投资促进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解决就业 50(含50人)-100人的,奖励5万元;100人(含100人)-200人的,奖励10万元;200人以(含2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
四、收费政策
对符合产业政策、投资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收费项目的下限标准进行收取。
第四章 投资服务
一、凡符合国家及贵州省产业发展政策,属于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并在我县投资开发、兴办企业的项目,只要符合项目审批程序,由县投资促进局联系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许可,由引资责任单位在许可后的7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完结县内相关手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凡达到规定投资额度的鼓励类项目,在办事程序上一律实行联席会议一次性审查,并由引资责任单位提供项目“代办制”服务。项目涉及的所有部门必须实行“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按规定时限办结,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
二、对符合产业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帮责任制,帮助企业解决建设、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三、建立重大项目协商机制。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重点、重大招商项目落户、建设、投产开辟绿色通道。
四、对在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的招商引资企业,列入省、市、县重点企业的,实行县相关部门重点挂牌服务。行政执法机关未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除安全生产以外的其它检查。
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禁任何部门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六、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因各种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停业的,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秩序,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对职责范围内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无故拖延、推诿的,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的,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视其后果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八、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全县投资环境治理和行风评议制度,设置投资环境举报箱,对行风评议满意率低、服务意识差、工作效率低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投资者义务
一、凡在我县投资兴业的企业必须在凤冈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守法经营,科学管 理,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必须依法照章纳税,遵章守纪,做文明市民,并建立投资者诚信档案。
三、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投资、建设、投产,对故意占用土地、拖延建设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扶持和奖励。对供地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其它
一、本办法涉及财税优惠的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返还的税收优惠部分,企业只能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二、凡在我县新办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也可享受本优惠政策(不重复优惠)。
三、县内民营企业达到投资规模标准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我县原有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