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区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六盘水郎岱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园区”)投资,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招商引资效果,促进农业产业园区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对入驻园区的种植、养殖企业,土地一律采取租用的形式,前三年每亩每年租金为600元,以后视物价情况逐步、适当调增。租用集体所有、国有荒地、林地的,原则上不收租金。
(二)对于入驻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企业,每亩企业用地按成本价(10万元/亩)执行,企业按投资协议建成投产后,以奖励形式返还土地款。
二、税费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项目):实行项目投产后3年财政奖励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收入,3年内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10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收入,3年内按?7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收入,3年内按8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二)非生产性企业(项目)(不包括餐饮、连锁店、一般农贸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收入,3年内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的(以认定的证书为依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收入由同级财政按80%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四)对设在我区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其它税费优惠政策按六枝特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标准化厂房、办公、科研、生活用房、门面的出租、出售
(一)租赁:
1、标准化厂房租赁周期为6年,前2年免收租金,第3—4年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35元,第5—6年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70元。
2、办公、科研、生活用房租赁周期为6年,前3年租金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40元,后3年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80元。
3、门面租赁周期为6年,前3年租金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后3年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300元。
4、承租方在投资协议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需向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续签申请,否则视为不再租赁,租赁费由承租方与园区管委会根据当时市场价协商待定。
(二)出售:对于入驻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企业,本着支持产业发展、实行保本经营的原则,每亩企业用地(含公摊部分)按成本价9万元/亩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挂牌获得土地使用权。标准化厂房基本售价为成本价格:土建部分为530元/㎡,钢构部分为420元/㎡,办公、生活用房为1100元/㎡,门面按照市场价待定。购买标准化厂房、办公、生活用房,2栋以下原则上在交付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3栋以上可分期付款,其中首付不低于总房款的50%,其余房款二年内付清,同时需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同签订并付清首付款后,即可进场开工和施工,房款全部付清后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四、管理及服务
(一)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办即办好”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园区管委会协同相关部门为入园的投资者提供代办服务。
(二)凡是入驻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企业,一律负责解决“四通”(供水、排水、通电、通路)问题。水、电、通讯等基础性费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缴纳,其他管理费用按照园区管委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企业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及分割出租厂房,不得私自进行改建、扩建,不得占用公共设施在厂房外乱搭乱建,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如违反规定,园区管委会有权终止购房及租赁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个人,厂房交付3个月内必须安装设备及试投产,6个月内不能正式投产的,园区管委会无条件收回厂房的定金、租金及购房款。
五、其它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带动大、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广、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凡是入驻园区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并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果的,园区管委会视其规模和效果,一律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能帮助农业产业园区或园区内企业融资的企业、机构,可与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另行协商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若省、市、特区政府出台比本政策更优惠的,则按照更优惠的政策执行。
(四)与农业产业园区签订投资协议上的特殊优惠,按协议执行。
(五)本政策由六盘水郎岱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