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十一

1、对新办生产性企业,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县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2、对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及增资扩产达5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与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相关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内按成本计收。
3、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的验资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
4、对园区企业进行环保影响评估,除特殊管理需要外,园区内生产性项目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园区内和其它必须进行环保影响评估的项目,实行按最低标准减半和最高限价双重优惠政策。
5、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