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现代高效农业产业示范园区
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重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奖励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3]34号)及《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绩效考评奖励资金公开竞争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4]116号)的精神,威宁县农业园区管委会获得600万元园区产业发展奖励资金(2013年300万、2014年300万),主要用于县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农业园区基础设施、生产设施的贷款贴息。为确保奖励资金如期使用,取得实效,切实解决园区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难、贷款贵、还款难的问题,破解融资瓶颈,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产业发展、银行助力、定向帮扶”的原则,在自治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建立园区管委会、财政、银行、担保相互协调配合的新型贷款助产业发展模式,创新企业金融服务,改善园区经营主体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业产业规模发展,实施好园区代款贴息项目,做大、做强农业园区特色产业。
二、项目实施目标
通过银行杠杆撬动,利用600万贴息资金实施贷款贴息,带动2亿元以上资金投入到园区产业发展建设。通过贴息贷款,给园区经营主体注入资金活力,同时可解决园区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资金瓶颈和季节性资金紧缺问题,提升园区企业发展动力和发展后劲。
三、工作方案
(一)贷款贴息对象
经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引进在园区核心区和辐射区从事农业产业发展、依法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在核心区和辐射区内从事农业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一定经济效益、一定发展潜力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同时,从事的产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具有特色明显、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效果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等特点。
(二)贷款贴息标准
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园区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相关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将相关贷款凭据交农业园区管委会,管委会根据贷款额度和利率,核定贴息标准和贴息额度。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100万以内并且贷款期限在1年内的进行100????贴息;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按实际利息发生额的50????进行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园区管委会只负责第1年贴息;每个企业每年只给予一笔贷款贴息;单笔贷款超过1000万元需要贴息的,须通过财政、农业园区、审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确需贷款,使用后能产生较好效益、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才能获得贷款贴息。此次项目总贴息资金为600万元,按先后顺序及贴息贷款发展项目的优劣排序依次落实,用完为止,如未用完,滚入下次贴息周期。
(三)发放流程
园区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取得代款→将取得贷款凭据、资料交农业园区管委会→管委会组织考察贷款用途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贴息贷款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进行贴息→支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可在贷款主体支付利息后一次性支付到贷款主体账户,也可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贴息金额直接支付到银行贷款账户。
(四)贴息贷款资金管理
贴息贷款所得资金必须用于农业园区企业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提供资金使用方案交农业园区管委会备案,资金未用于园区产业发展或未按使用方案使用的,管委会将取消贴息,已发放贴息的要退回。
(五)风险管理
积极运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生产项目农业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金融机构应根据园区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资产、信用状况,合理核定贷款总额。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园区管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园区管委会,由钱军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农业园区管委会成立项目实施小组,由园区管委会主任陈超任组长,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按进度、按要求实施好项目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尊重意愿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园区经营主体知晓园区管委会贷款贴息相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园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壮大,通过银行融资,自主贷款、自主发展。
(三)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一是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不按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确保全部奖励资金用于园区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上;二是实行报账制,实行一支笔签字,确定贴息后,由园区管委会签字报财政局进行拨付;三是对经营主体贴息贷款资金加强监管,确保贴息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农业园区产业建设上。
(四)强化奖惩机制
对园区经营主体贷款使用规范、发展效益好的,在下次贷款贴息周期内予以优先贴息;对不按资金使用要求使用贴息贷款资金的,取消贴息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