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现代高效农业产业示范园区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了改善、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加快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入园条件
(一)以涉农科技研发为主的企业、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
(二)以高效农业示范或质量、品牌体系认证为发展重点的企业、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
(三)以育种繁育为发展重点的企业、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
(四)以农业生态休闲观光旅游为发展重点的企业、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
(五)入驻园区核心区的种养殖企业,每个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每亩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六)所发展的品种或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循环、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相关的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七)拥有国家级专利技术和研发水平的项目或优强企业、著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优先入驻。
二、土地使用
(一)凡入驻园区的企业,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根据企业(单位)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通过流转、划拨、租赁、招拍挂等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用于种养殖的基地建设所需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及农业园区管委会给予统筹协调流转,对“四荒”地营权流转期限可放宽至70年;在核心区内前三年的土地流转费用,由农业园区管委会每年补贴50????,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三年后土地流转费由企业全额承担;土地流转期限由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确定,期满后原有企业根据当时国家、省相关政策拥有优先续租权;
(三)用于管理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非生产性用地,按设施农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给,但用地面积必须控制在用地总规模5????以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0亩;
(四)用于生态观光旅游设施及农品加工、流通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威宁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税费优惠
(一)入园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所得税执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二)入园企业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入园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签订的合同印花税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合同印花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合同印花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四)入园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形成的县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五)入园企业缴纳的政府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及其它配套收费凡属县级权限的先征后返。国家、省明确规定不能免除的除外。
四、产业扶持
(一)入驻园区核心区企业均享受“五通”(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服务。即骨干路网(9米),支路网(6.5米),水、电、通讯、有线电视接至项目区地界。水、电价格按农业生产用水、用电定价;
(二)经审查同意由企业自行投资修建的钢架标准大棚、智能化连栋玻璃景观温室、生态餐饮温室等,县人民政府按双方核定后的工程造价的30????给予补助;
(三)经审查同意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喷灌、滴灌设施,县人民政府按双方核定后的工程造价的30????给予补助;
(四)经审查同意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机耕道,县人民政府按双方核定后的工程造价50????给予补助;
(五)入园企业购买农机装备,所购装备纳入国家采购目录的,除优先享受国家农机补贴外,县人民政府再给予10????的补助;
(六)由县财政安排200万资金设立“高效农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并每年按10????比例递增,重点支持园区企业发展。
五、财政信贷扶持
(一)入园企业优先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四台一会”扶持范围,由县金融办、县农业产业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县投资担保公司与园区管委会配合,积极帮助协调信贷支持;
(二)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县金融办配合,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其他金融单位信贷支持;
(三)积极协调财政扶贫资金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入园企业;
(四)园区管委会将主动引导,积极协调农业、扶贫、国土、水利、林业、科技等部门帮助入园企业大力争取各类扶持项目及资金;
(五)政府积极协调各保险公司,努力帮助企业开展好农业保险承保工作。
六、创新奖励
(一)在园区内从事科研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实用技术或新品种,带动全县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且每亩增效达20????以上的,每项奖励20万元;
(二)鼓励入园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三)优先组织入园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市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再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四)鼓励入园企业开发自主创新。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发明专利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鼓励入园企业积极申报县级、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对获省级龙头企业或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入园企业积极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金奖,对获得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农产品金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管理服务
(一)园区管委会及县属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园企业或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入园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由管委会协助办理,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提供全程免费协调服务;
(二)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保障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除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园区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未依法进行的检查,园区企业有权拒绝。禁止在园区内拉赞助、搞摊派。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给客商投资造成利益损害的,将严肃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选调到园区工作的领导及骨干,可保留其原身份待遇,并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享受项目区补贴,费用由园区自筹;
(四)园区及县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到园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作等工作,带头创办农业企业,促进优势农业产业发展。
八、违约责任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并对其已投入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生产用地闲置1年未按规划建设使用的;
(二)生产用地,科研、管理服务用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履职的;
(四)在规定时间内投资规模未达到投资协议的80????,或建设期限超过投资协议1年的。
九、附则
(一)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或流转土地超过500亩,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巨大的企业(单位)入驻园区,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政策;
(二)入住园区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的相关优惠政策外,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待遇,如遇享受的优惠交叉重复,可由企业择优执行;
(三)本优惠办法(试行)解释权归威宁自治县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本优惠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 日
参考资料:
1.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 〔2013〕15号)
2.贵安新区直管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3.安顺市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贵阳市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5.遵义市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