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
1.全力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力度。加大省级财政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适当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省招商引资促进引导资金。
2.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我省产业园区的鼓励类和优势产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采取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具体的鼓励扶持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实施。
3.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产业园区内的财政收入,按税利分流和中央、地方分税的原则,属于县(市、区)、市(州、地)留存部分,全部留给产业园区滚动发展。为改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自2 0 1 1年起省级财政建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所属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一些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的园区,由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4.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加工贸易及配套产业,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产业园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出口业绩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进行直接产业配套,配套率达6 0%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5.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财政支持和银行贷款贴息扶持力度。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鼓励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转移项目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及技术改造,由省政府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申请现有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教育、商务等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列为贵州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属“飞地经济”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产业集聚区或产业链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采取财政返还方式,可由企业原籍地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具体分配比例可由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承接地政府协商确定。
6.加大省级财政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整合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节能、信息化推进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设立10亿元省级工业和信息
化发展专项资金。
7.对转移至产业集聚区内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政府给予资助。对能形成完整产业链、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和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地区,优先纳入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在重大项目推荐和配套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8.省级财政逐年增加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单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民营经济。今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60%以上要用于民营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连续三年递增20%。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继续扩大财政性资金的贷款贴息范围和增量,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品牌创建及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为10年;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9.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与土地使用权挂钩、延长经营权等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漠化治理、利用宜林宜草荒山和荒地造林种草。民营经济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石漠化治理、荒山荒地造林等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贷款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按3%的贴息率给予支持。
10.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举办一批专业性品牌展会。
●税收政策
1.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征缴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企业减按1 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赋予各产业园区对引进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给予投资方在地方税费等要素配套政策方面的支持。
2.对从沿海整体搬迁到我省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相应办理企业在沿海评定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相关手续。允许转移到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产业集聚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3.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按国家规定可由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执行。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服务所得按规定享受税收免征或减征政策。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当年新增所得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对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金融政策
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等产业转移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为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2.实施“引银入黔”工程,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授信制度,支持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于民营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例的容忍度,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尽职要求和免责范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增长速度和比重,提高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3.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政府、企业的关系,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支持创新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多元融资结构。
●投融资政策
1.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积极面向产业园区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产业园区设立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优先推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创业发展。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和创投资金退出提供服务。支持和鼓励民问资本发起或参股设立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上市,将拟上市民营企业纳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范围,优先办理上市或再融资手续。对上市辅导期验收合格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励60万一100万元,对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奖励1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
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吸引保险资金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兼并重组等股权债务投资项目。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特色农产品生产风险防范与救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培育一批创业投资企业。
4.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采取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放宽到3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允许有条件的公司在省内跨地区经营。
●土地政策
1.认真落实《贵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10%执行。适当降低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2.全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做到应有尽保;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目的实行“点供”。
3.对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各级产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 0%至5 0%执行,适当降低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建设向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4.将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在省分解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用指标要向承接产业转移发展较快的地方倾斜;对投资5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的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一调剂。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拟订《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目录》。凡是符合两个目录且符合用地集约要求的工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继续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产业集聚区内调剂使用。
5.统筹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安排工业发展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用地倾斜,有效增加工业用地供给,为全省工业战略发展预留空间。制定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点供”办法,对重点工业项目由省直接定点供地,确保项目落地。
6.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l 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2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7.简化民营经济用地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行政审批要件和程序,对民营经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要件减至21项,批次用地申报要件减至15项。优化民营经济所涉工业用地的申报方式,可将多个项目打捆并参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建设用地审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和登记,各项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产业政策
1.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凡有条件在我省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布局建设并优先审批核准。对省级权限范围内的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审批和核准。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拟订《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目录》。
3.鼓励外资参与我省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级首台(套)产品的企业,由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扶持。
4.依托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承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 充分发挥能矿资源组合优势,以煤及煤化工、磷化工、铝工业和冶金工业为重点,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大力发展能源矿产开发和精深加工产业。以毕水兴经济带优质煤主产区为重点,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大型煤炭生产企业重组和改造,进一步提高煤炭开采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依托毕清(毕节、清镇)、六兴(六盘水、黔西南)、黔北(遵义)等煤化工基地,大力发展煤炭资源精深加工,促进优质原料煤就地转化增值;依托开阳磷矿、瓮福磷矿和织金磷矿,大力发展精细磷化工,积极开发利用织金磷矿伴生资源;依托贵阳、遵义铝工业基地,积极发展铝精深加工;支持国内外优强钢铁企业充分利用我省煤炭资源优势,按照煤钢电一体化思路大力发展特种钢和精品、新品及其他钢铁深加工项目;在电力主产区,适当承接发展技术水平先进、产品附加值高的高载能产业转移;积极承接优强企业参与我省锰矿、金属镁、重晶石矿、钒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装备制造业 充分利用我省航空、航天、电子三大军工基地的人才、技术和产业基础,以能矿产业装备、航空航天、汽车及零部件为重点,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装备制造业。依托安顺民用航空产业基地建设,承接航空重点装备制造业转移;依托遵义航天产业基地建设,承接航天重点装备制造业转移;依托贵阳、遵义、毕节、安顺汽车生产基础,大力发展汽车装备制造业;支持贵阳等地承接工程机械及零部件、精密数控装备及功能部件、电子元器件和电子信息产品等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转移;依托六盘水冶金、矿用机械设备制造技术及人才等优势,承接冶金、矿用机械设备制造业转移;发挥我省水能、煤层气(煤矿瓦斯)、生物质等资源优势,承接新能源开发装备制造产业转移。
劳动密集型产业 依托重要交通通道,以区域性中心城市为重点,合理谋划和布局一批工业集聚区或集中区,引进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先进技术的企业入驻,重点承接家电、纺织、服装、玩具、皮革加工、塑料制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吸引内外资参与本地企业改制、改组、改造,通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接替区建设。
农产品加工业 在特色农产品主产区,以畜产品、蔬菜、茶叶、马铃薯、辣椒、精品水果、中药材、干果、小杂粮、植物油、粮食、花卉等农产品加工为重点,加快规划和布局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承接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入驻并发展壮大,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配套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链,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现代服务业 将推动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举措,积极承接发展旅游、文化、物流、金融、商务、商贸等产业,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升传统服务产业。加强区域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引进资金、品牌和管理,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打造“多彩贵州”文化品牌为核心,积极承接文化产业转移,推进文化资源优化配置;依托贵阳数字内容产业园、多彩贵州城、贵州文化广场等文化产业基地,承接国内外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出版发行、动漫制作等文化产业。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成渝、北部湾等经济区域物流体系对接,依托重要交通枢纽和节点城市,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重点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构建和完善现代物流体系。深入推进“引银入黔”工程,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与东部优强金融机构合作发展,重点引进国内外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现代科技服务业和新兴消费服务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承接、引进优强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商贸服务等企业。依托贵阳市被列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的有利条件,积极引导服务企业到贵阳市聚集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 积极承接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并力争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贵阳、遵义、毕节、六盘水为重点,加强与东部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建立特色产业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医药产业 依托中药材资源,以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剂、中成药、民族药为重点,积极引导东部地区医药生产企业发挥资金、技术、人才、市场优势在我省投资兴业。鼓励我省现有医药生产企业与国内外医药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发展壮大,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大型医药企业。引进现代科技成果,积极与国内外优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建立中药领域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打造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中药研发平台。
加工贸易 充分利用我省交通区位优势,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提高产业层次,拓展加工深度,推动转型升级。积极推进保税区、无水港建设,承接国外和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转移,促进加工贸易集群发展。
●促进民营经济政策
1.全面拓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经济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矿产资源、能源、制造业、交通运输、水利、建筑、信息产业、土地整治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建设等投资领域的政策。
2.发展壮大民营工业。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全力促进民营工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火电、水电及新能源,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大型煤矿建设,投资开发磷、铝、锰、钡、钒等矿产资源,参与大型煤化工、磷化工、铝工业、钛工业等基地建设,发展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改造提升传统能矿产业水平。对民间经济主体参与的矿产资源整合项目,按变更登记方式办理采矿权登记,减免交易服务费。
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辣椒、蔬菜、茶叶、马铃薯、肉类、禽蛋等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发展民族制药,扶持一批民营医药企业做强做大。
4.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建设一移交(B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收购一运营一移交(TOT)等多种方式参与快速铁路、重点原材料铁路货运通道建设;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高速公路、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水运航道。
5.每年认定、扶持一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民营企业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优先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与实施。
6.引导集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为各类重大项目配套,尽快进入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链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产品配套,对与大企业签订配套合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民营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担保机构要积极提供贷款担保;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大企业予以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为我省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协作化配套的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园中园”。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民营经济产业园区,达到省级民营经济产业园区标准的,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给予奖励,民营经济产业园区的具体标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工业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民营经济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物流、产品检验检测与研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7.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全面公布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民营企业自主择优选择,不得为民营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建立挂牌保护制度,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200至500人、50至200人的民营企业,分别列为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挂牌保护企业。
●奖励政策
1.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品牌发展的支持政策。整体转移企业落户我省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政府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2.对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省级科技、知识产权、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认定,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白认定之日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省、市(州、地)留成部分,省、市财政分别通过转移支付企业所在县(市、区、特区)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人才政策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面向省内外选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实施“特聘专家”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对急需引进的高级专门人才给予特殊优惠待遇。
●行政服务与监督
1.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省市县联网审批等审批方式改革,推行全省行政审批无差异化服务,实行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切实加快工业项目落地和建设进度。
2.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各种不合法、不合规、巧立名目的评比、达标、检查,禁止以各种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依法依规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适当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加强投诉受理中心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有效工作机制,重点查处故意刁难投资者、吃拿卡要、勒索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对待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依法调处投诉案件和纠纷,做到投诉处理回复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