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 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和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向好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招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总 则
第一条 在兴义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州有关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相同优惠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条 对于项目投资规模大、经济社会带动作用强、财税贡献大的,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原则上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更大优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等情况,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优惠。
第五条 项目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挂牌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商业和综合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待投资方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项目开工建设后,经投资方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由本级按投资建设进度财政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基础建设。
财政政策
第六条 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研发孵化企业、总部经济等项目,按其缴纳的增值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即:增值税的15%部分再扣除省级财政增量集中部分),按项目实施进度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经市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本级财政每年按6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七条 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物流企业及专业市场,按项目实施进度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属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经市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本级财政每年按3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八条 对投产企业投入2000万元以上进行扩能、扩建达产后新增的税收,按其缴纳的增值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即:增值税的15%部分再扣除省级财政增量集中部分),从纳税之日起2年内,经市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本级财政按6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技改贷款贴息。
第九条 对吸收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持就业人员花名册、村两委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及连续12个月缴纳社保和医保企业承担部分手续,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吸收30个以上、100个以下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本级财政按400元/年·人奖励。
(二)对吸收100个以上(含)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本级财政按600元/年·人奖励。
第十条 企业自行设立的上、下游产业项目,新建项目同等享受本优惠政策。
供电政策
第十一条 在我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用能项目,使用自备电厂发电和地方电网供电的,我市承诺供给企业用电享受大用户直供电价优惠,优惠幅度应随国家政策性调整而相应调整。对于投资效益好,财税贡献大,地方带动作用强的项目,还可以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对于不能使用地方电网供电的,原则上按省、州确定该类别电价的最低标准执行。
供水政策
第十二条 在兴义市投资建设工业、旅游文化产业类项目,生产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原则上按照省、州当地该类别水价的最低标准执行,对于带动作用大,用水量多的特殊企业(输液、饮料生产),可以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10%到50%水价的优惠。对于生产用水使用原水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起5年内,视供水的实际条件给予优惠,最高水价不超过0.8元/吨。
投资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对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引进的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书、投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后,根据项目代办制的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专人服务,及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园区办投促局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建设手续全程代办。
第十四条 对于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国家、省和州物价部门规定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且由本级政府审批许可的,按下限标准收取;本级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企业)建立市领导定期联系制度,并给予挂牌保护,以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来投资商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服务及外来投资商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服务质量缺陷及投资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方面的投诉,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吃拿卡要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及时反馈和公示。
第十七条 放宽外来投资商户籍限制,外来投资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凭投促局证明,公安局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的常住居民户口;投资商未办理常住户口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就医、就业、购房、入学、升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投促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州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州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正式行文之日起试行。
兴义市投资促进局
201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