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解读

 

    2016年11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六盘水府办函〔2016〕94号”印发《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6〕20号)要求,制定《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农业部于2012年8月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我市于2014年9月获批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整体推进市”。按照国家农业部和贵州省农委关于整体推进市“要建立三类协同(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位一体(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级贯通(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要求,需制定出台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我委结合实际,拟写了《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市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特区)农业局、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底,根据农业部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要求再次进行修改、完善,2016年5月完成《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日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6月6日经第9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6年9月30日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10月10日经第229次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2016年11月18日、11月21日,按照市政府办秘书四科要求,再次征求了市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县(特区)农业局、钟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局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反馈市政府办秘书四科。

    二、重点内容

  (一)适用主体

  经认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扶持范围

  在《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期间:

  1.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

  2. 鼓励和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特色产业;

  3. 创业扶持;

  4. 项目配套扶持;

  5. 优惠减免政策;

  6. 金融信贷支持;

  7. 免费开展技能培训;

  8. 就业政策扶持。

    三、重要关键词

  “四优先”:优先享受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中央、省、市项目扶持;优先承担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试验示范;优先享受农业科技指导服务。

  特色种养殖产业:猕猴桃、茶叶、核桃、刺梨、油茶、露地蔬菜、设施大棚蔬菜、大宗药材、软籽石榴;养殖能繁母猪、母牛、母羊;水产养殖、特种养殖等。

    四、特色亮点

    按照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农民为主体、产业为平台、小康为目标,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鼓励社会各类人才投身现代农业,促进新型职业农民整市推进工作。

    五、落实措施

  在《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期间,经认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

  (一)“四优先”政策:优先享受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中央、省、市项目扶持;优先承担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试验示范;优先享受农业科技指导服务。

  (二)农业特色产业: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猕猴桃产业集中种植10亩以上(不低于55株/亩)、茶叶50亩以上(3500株左右/亩)、核桃等特色经果50亩以上(23株/亩)、刺梨50亩以上(110株/亩)、油茶50亩以上(110株左右/亩)、露地蔬菜面积20亩或设施大棚蔬菜3亩以上(流转土地5年以上且每年种植两季以上)、大宗药材50亩以上(达到相应种植标准)、软籽石榴50亩以上(74株/亩),且成活率达到70%以上的,可以申报特色产业补助。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除上述产业以外的其他特色产业,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申报特色产业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共同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养殖能繁母猪存栏10头以上或年出栏肥猪50头以上、能繁母牛存栏5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头以上、能繁母羊存栏30 只以上或年出栏羊50只以上、年存栏蛋鸡1000羽以上或年出栏肉鸡3000羽以上、水产养殖及特种养殖场个人投入15万元以上养殖场的,优先申报扩大再生产贷款贴息扶持。

  (三)创业扶持。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1至2年的创业(扩大再生产)贷款贴息扶持。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同时达到“3个15万”、小微企业贷款和妇女创业贷款条件的,优先享受政策扶持。试点期间我市每年从支农资金中支出100万元,用于扶持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创业(扩大再生产)贷款贴息。

  (四)项目配套扶持。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农田改良、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在编制项目计划时即把新型职业农民需求放在重要位置,优先给予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服务于农业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等设施用地,在《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14〕127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从事粮食、油菜、蔬菜、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用电的职业农民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考虑所需变压器安置、保障生产用电。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项目的,优先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优惠减免政策。对从事农、林、牧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其经营收入落实国家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属县级行政性收费项目且符合国家免收政策规定的,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代中央、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低限收取。

  (六)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资提供担保。大力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产权、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

  (七)免费开展技能培训。将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机构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对新型职业农民免费进行理论培训,免费提供培训教材,免费提供基地实训;免费开展农民技术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让其获得农民技术初级职称证书。各县(特区、区)要加强与新型职业农民的联系,将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实施的科技示范户范畴,相对固定技术指导员经常性的上门指导、破解生产难题;无偿开展无公害基地认证、检疫防疫、品牌创建、网上推介、销售农产品等服务。各县(特区、区)财政设立培训专项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

  (八)就业政策扶持。市、县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录入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各项信息,明确专人收集我市境内各级农业企业、合作社的用工信息和招商引资项目,适时对外发布。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优先录用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

    六、办事指引

  (一)办事指引

  市农委科技教育与对外经济合作科收件(县级会审结果、初审意见及申报资料等齐全)→分管领导协调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进行市级会审并提出审批意见→市级会审结果和审批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反馈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

  (二)申报流程

  1. 经认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六盘水市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内容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特色产业补助、贷款贴息等项目。各县(特区、区)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县级会审结果、初审意见及申报资料等报送市农委。

  2. 市农委根据各县(特区、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会审结果和初审意见,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扶贫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六盘水银监分局、人行六盘水分行、市地税局、市投资促进局、六盘水供电局、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市级会审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市级会审结果和审批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反馈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

  3. 新型职业农民按照市级会审结果和审批意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