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黔西南州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为主动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黔西南州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挂牌交易工作,鼓励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工具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尽快成长为规模化生产的现代企业,特制定以下鼓励扶持政策。


  第一条扶持奖励内容


  注册地为黔西南州辖区内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其他地方性的股份转让系统暂不在列。


  第二条扶持奖励条件


  (一)在黔西南州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四)已制定详细的“新三板”挂牌上市工作计划,经证券公司确认符合挂牌条件,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条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奖励资金,州级匹配部分从州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市)级匹配部分由企业所在县(市)政府解决。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各项工作全面、有序、高效开展,建立州、市(县)两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州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州政府金融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科技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日常工作;市(县)联席会议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成员单位及机构设置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一)州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探讨解决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与券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统筹企业上市各项工作。


  (二)州发改委:优先将挂牌企业项目、资金、土地等纳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政策,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技术、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


  (三)州工信委:优先为挂牌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指标,积极组织挂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州财政局:积极争取相关财政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


  (五)州工商局:负责指导拟挂牌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工作。


  (六)州科技局:负责拟挂牌企业专利申请、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


  (七)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拟挂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更多税收优惠政策。为拟挂牌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和辅导。


  第五条扶持奖励政策


  (一)企业正式在“新三板”挂牌后,将获得总计150万元人民币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州政府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政府在三个月内按照1:1的比例,给予挂牌企业奖励。


  (二)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前五位州内企业,将获得州政府3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


  (三)“新三板”正式挂牌的州内企业将融资金额用于州内项目建设的,按融资规模的1%获得州政府特别奖励扶持资金,上限不超过50万元。


  (四)每年安排30万元州政府扶持资金用于市场机构在州内开展“新三板”挂牌培训活动的补贴。


  第六条申请奖励扶持程序


  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针对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内容,向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由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召集州级联席会议成员审核。企业所在地的审核程序由各县(市)、试验区确定。


  第七条材料准备


  (一)扶持奖励内容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四)企业正式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证明文件原件与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监督管理


  (一)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将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奖励资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注册地迁出黔西南州辖区的企业,需将已获扶持奖励资金全额退回。


  第九条附则


  (一)试行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