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惠水县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拓宽招商引资领域,增加农民收入,鼓励遵纪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县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投资农业产业(项目),推进我县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州有关政策,结合我县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县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境内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物流等生产经营企业,经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县级税务机关纳税,并到县投资促进局和农村工作局等主管部门备案,均可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鼓励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推动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规模化农业生产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依法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其它形式用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规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如不破坏耕作层(不含林地)的,须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签订复耕保证书,缴纳保证金或抵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需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第五条 规模经营的林产品培育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如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到县林业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免收植被恢复费;修筑其他附属设施,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后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税费;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对经批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项目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流转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最长可放宽到70年。对农村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四荒”地进行租赁、承包或拍卖,依法为开发业主办理经营权证或给予经营许可,经营期限可放宽至70年。
    第八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投资业主与村(居)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在村(居)集体土地上建设生产管理用房,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视作农村集体公益性用地性质。
    第九条 投资统筹城乡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在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投资2千万元以上,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的,在其流转土地的范围内,根据规划设计,适当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
    第十条 投资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农业生态旅游、统筹城乡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奖励及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如企业申请,按现行财税体制,可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和种(养)业规模用地1000亩以上的项目,对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前三年度100%、第四、五年度按50%的比例,直接补贴扶持企业(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而由税务部门返还部分除外)。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可以依法免征、减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农产品基地建设形成以下规模的,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对有标准化技术规程、有注册商标、产业特色鲜明、核心基地集中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种植业基地,其基础设施(基地内道路、渠道、电力等)和其他农业栽培设施建设,经县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县级财政给予基础设施及其他农业栽培设施建设投入总额(扣除国家投资资金)10%以内的资金补助。
  (二)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并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确认的规模养殖的畜牧基地(肉牛常年存栏在1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在5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在2000头以上,家禽年存栏在2万只(羽)以上,基础羊群存栏在500头以上等),其养殖基础设施,含养殖圈舍、场内供水、供电设施、粪污处理及消毒设施、场内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的投入,经验收通过后,由财政给予基础设施投入总额(扣除国家投资资金)10%以内的补助。
    (三)对发展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新投资的农业设施(包括大棚蔬菜、瓜果、花木设施和养殖、牧业基地)上规模、上档次的(新增种养面积连片100亩以上或当年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县级财政给予当年农业设施投资总额(扣除国家投资资金)15%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农产品基地取得以下成果的,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其申报所需直接费用可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鼓励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对提升档次,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省、州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当年进行设备投资改造、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根据新增贷款额给予一年的贴息扶持:年贷款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龙头企业,实行全额贴息。
  (四)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县级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全州中药材GAP规范生产,凡在我县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带动中药材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的企业,经县政府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规费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基地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农业加工企业300万元以上、农业生态旅游开发项目500万元以上、统筹城乡项目5000万元以上和建设面积在10000㎡以上的农业专业市场,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全免(工本费除外),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规费按低限的50%收取。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向县农村工作局申请,县农村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企业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对投资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审批制度,按项目类别由牵头责任部门分类牵头、一站式办理,乡(镇)招商项目由所在乡(镇)牵头负责;其余招商项目由县农村工作局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协调,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七条 加强机关工作效能建设,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妨碍发展环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在县监察局和县投资促进局设立投诉电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者可直接向县监察局和投资促进局投诉,一经查实,自接到投诉之日起,有关部门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及时保障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应和电视、通讯设施的安装。落实国家对农业 投资在水、电、气、运、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的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县人社部门免费为投资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县内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投资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企业按规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驻涟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同时享受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地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生态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统筹城乡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县人民政府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涉及同一类政策中的几个优惠政策的,只享受一个最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本政策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惠水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60726/2016072600070086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