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2016年5月)

织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2016年5月)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暂行)(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投资者)。

一、农业发展类项目

1、凡在我县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种养殖项目,企业申请项目包装获国家、省、市层面专项补贴资金全额给予企业用于项目扶持。标准化大棚及圈舍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县财政按实际建设成本价给予30%的金额补贴。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请项目包装获国家、省、市层面专项补贴资金全额给予企业用于项目扶持。标准化大棚及圈舍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县财政按实际建设成本价给予50%的金额补贴。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企业申请项目包装获国家、省、市层面专项补贴资金全额给予企业用于项目扶持。标准化大棚及圈舍建设补助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投资发展茶叶、经果林(含油用牡丹)、中药材等产业的,新建基地建成并经县级验收合格的,享受基地建设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县内培育企业):基地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苗木款400元,基地管护每年每亩补助150元,补助期限为3年。基地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新建茶叶、经果林(含油用牡丹)、中药材、粮油加工厂房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补贴。其中: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补贴30%;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补贴50%;8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2、涉及项目土地流转,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牵头,统一标准向农户进行协议流转,流转费用由投资方承担。其中,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进度及效益好的,流转土地费用原则上按“一事一议”县财政给予投资方适当补贴。

3、进入项目建设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由县财政统筹负责建设,园区内观光道路建设县财政、投资方各承担50%。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进入项目建设点的供水、供电工作由县财政局统筹建设。项目内供水、供电管网由企业负责。

4、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企业在流转土地上修建圈舍、管理用房、加工厂房、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二、工业发展类项目

1、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免厂房租金3年,厂房入驻装修费用经第三方审计,由县财政按30%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免厂房租金5年,厂房入驻装修费用经第三方审计,由县财政按40%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免厂房租金5年,厂房入驻装修费用经第三方审计,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企业补贴。

2、自建厂房项目:除按标准享受入住园区标准化厂房装修补贴外。(1)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建设区域一般工业用地价计算。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按一般工业用地用地性质评估价计算。(2)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享受“一事一议”政策。(3)所有项目用地必须按招拍挂程序取得,超出部分按先缴后奖的方式奖励给投资企业。

3、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投资效应,企业在县内依法纳税后,可以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城企业转型升级、运输、扶持等补贴。(1)吸收当地就业超过100人,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的,财政奖励50万元;(2)吸收当地就业超过300人,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奖励100万元;(3)吸收当地就业超过500人,年度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财政奖励300万元。

三、商贸物流类项目

1、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建设区域一般物流用地价计算。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按用地性质评估价计算。

2、鼓励商贸物流项目建设投资方自主招商,由县财政按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上限为20万元)。自母项目投产之日起,如在3个月内商贸物流综合市场入驻率达90%,且自行招商入驻项目总投资达15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另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地建筑部分按用地性质评估价计算,土地流转部分按实际产生费用计算。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建筑部分按征地用地性质评估价计算,土地流转部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按实际产生费用的30%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五、文化教育类项目

1、全日制中小学项目(小学、初中、高中):除享受国家相关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外,按相应投资规模(教育部有关办学要求)所用土地按政策性划拨供给,项目建设须达到国家相应层次的软、硬件验收标准。学校建设运营前三年,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师招聘等方面给予倾向支持。

2、职业教育(中职、高职、本科学历教育):除享受国家相关职业教育(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外,按相应投资规模(教育部、人事部有关办学要求),所用土地按程序进行挂牌出让,按用地性质评估价结算,结算时以出让价的50%奖励返还给学校投资企业,项目建设须达到国家相应层次的软、硬件验收标准。学校建成运营后,县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在招生、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倾向支持。

3、学前教育项目:按相应投资规模(教育部有关办学要求)所用土地按政策性划拨供给,项目建设须达到国家相应层次的软、硬件验收标准。项目建成运营前三年,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师招聘方面给予倾向支持。

六、服务产业项目

1、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类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按照规划审批用地规模,所用土地建筑按用地性质评估价进行计算。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划审批用地规模,所用土地建筑部分按用地性质评估价下浮30%进行计算。

2、酒店(标准四星以上)业项目:投资20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按实际挂牌出让价下浮50%进行计算。按“先缴后奖”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七、投资服务承诺及保障

1、对来我县的投资者,实行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属县级权限办理的有关手续全部在县政务中心统一办理,一个窗口进出,按时取件,实行办理手续所需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各部门在政务中心所设的窗口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县投资促进局全程协助。

  2、实行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制度。统一在县政务中心设置收费窗口进行收费,各有关单位不再设置收费窗口。并在政务大厅公开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员等,以便监督。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费如有疑问可现场询查,相关部门若解释不清的有权拒缴,并向县监察局、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设在县投资促进局)投诉。

  3、严禁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和乱罚款,或者故意刁难,如出现此类情况,投资企业可向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举报。

  4、实行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企业由一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投资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一名科级领导定点联系,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5、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要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给予优先协调,执行价格与县内企业相同。

  6、投资者在入户、住房、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八、其它

1、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县内投资者。

2、本“优惠政策”所指“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准,有关返补、奖励须在项目约定建设时限内建成投产一年后兑现。

3、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节能环保、高附加值类项目,原则上可以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论证洽谈。

4、所有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员工培训补助,享受精准扶贫政策内有关金融政策。

5、所有享受相应优惠(奖励)招商引资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如确需改变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所享受优惠政策终止,并依法追回已兑现的优惠(奖励)。

6、积极培育壮大企业发展,县财政在5年内凭企业县内缴税依据,分年度按县级留存部分50%对企业给予奖励。

7、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中涉及事宜如与现行或新修订施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现行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8、本“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