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业发展投资环境,增强涉农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示范区农业农村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指在我县示范区域内投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示范区投资,除享受本政策规定优惠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县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条??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者到示范区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第四条??本政策适用于在示范区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涉农项目。其中,投资种植业的,面积达100亩以上;投资畜牧养殖业,设施达到规范要求的,存栏规模能繁母牛50头以上,能繁母猪200头以上,能繁母羊300只以上,鸡、鸭、鹅5万羽以上,竹鼠2000只以上,大鲵500尾以上。
第五条??鼓励投资者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等多种形式参与现代高效农业、特色生态农业、高新科技农业以及自主创新、乡村旅游、扶贫示范等产业建设,推动发展农业特色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涉农产业。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农产品深精加工规模企业、农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经济实体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示范区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县政府统筹整合省、州、县各类专项资金,对投资者的项目建设给予扶持,对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农技具有限享受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
第九条??投资者建设涉农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属县级核算规定的实行全免,属国家、省、州规定的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条??投资者建设冷库、农产品加工、畜禽及水产养殖项目等,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所需道路、供电、供水和土地基本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供电、供水部门优先安排涉农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因生产需要用电增容的,供电部门优先增容。
第十二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能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等形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农村土地发展现代高效规模农业。对流转荒山荒坡的投资者,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流转面积(连片)在100亩以上,按照流转合同(协议)付清土地流转费,并按投资方案完成建设内容的,县政府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对流转田和土种植蔬菜的投资者,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县政府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流转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县政府按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三年,对流转田和土种植刺梨、花卉苗木的投资者,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县政府按每亩300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在主导产业区没,相关田土流转按主导产业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第四章??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示范区新建种植、养殖基地规模达到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竹木结构大棚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钢架结构大棚每亩一次性补助6000元,能繁母牛每头一次性补助500元,能繁母猪每头一次性补助100元,能繁母羊每只一次性补助100元,鸡、鸭、鹅(3月龄以上)每羽一次性补助3元,竹鼠(5月龄以上)每只一次性补助50元,大000(体重500克以上)每尾一次性补助100元,建圈舍和养殖规模相适应,每平方一次性补助50元。
第十四条??农业产业化企业奖励
(一)获得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获得州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州级以上称号的,推荐申报相关项目。
(二)对外销售蔬菜、水果订单达1000吨以上的,履行率达80%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引导带动农户种植蔬菜、水果3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根据市场区域需要,在本州外地级市以上设立总经销或档口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设立直销专营门面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设立直销专柜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上奖项限正常销售时间在2年以上。企业自设代销点不予以奖励。
(三)对建设冷链容量达2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1000吨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年出栏牛2000头、猪20000头、羊10000只以上,年出栏鸡、鸭、鹅50万羽以上100万羽以下、年产禽蛋1000万枚以上3000万枚以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年出栏牛5000头、猪50000头、羊20000只以上,年出栏鸡、鸭、鹅100万羽以上,年产禽蛋3000万枚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五)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获得国家级认证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认证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跟踪督办制度。由管委会负责农业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办理实效进行督查,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认证落实部门联系企业制度。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能特点建立投资者联系卡制度,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对企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一般在4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简化户籍入户管理程序。凡在示范区投资兴办涉及企业,取得合法证照,投资者(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县城入户及之女入学;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有关户籍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政策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按县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政策中表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以上所有奖项须经示范区管委会验收认定,才能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同类规定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由龙里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