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6年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的批复
相关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农牧局、农扶局)、农业园区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
报来2016年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批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16〕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224号)的规定加快项目实施,由农业部门实施的采取“报账制”的方式实施,由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充分发挥资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帮助扶持带动企业、合作社和农户,有效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园区建设,实现农业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项目批复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者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补助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公示、公告等)进行补贴,项目建设相关文件、图片、票据等相关资料要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由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做好后续资产管理、移交相关工作。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各级要按照管理权责,尽快组织开展并完成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或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未提交审计报告等的一律不予组织验收。
联系人:刘锡,屈立武;0851-85289338、85288738。
附件:2016年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批复表
2017年3月24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30份